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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权利包括: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关键词: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债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