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集团公司既有线复测工作技术指南
复测工作应秉承科学严谨、服务生产的理念,遵循“确保周期、盯住变化、测量准确、数据详实”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按周期开展测量工作,及时形成测量成果。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第一章 基础管理
落实复测周期、执行复测标准,强化复测专业管理,推进复测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一节 基本要求
1.1.1 本指南适用于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的允许速度200km/h以下线路的复测工作,包括国铁、合资、地铁线路正线和站专线测量。
1.1.2 未经集团公司正式公布的复测成果不得作为修改LKJ基础数据、线路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的依据。
第二节 复测周期
1.2.1 正线平面及纵断面周期: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20km/h或年通过总重大于5000万吨的正线每5年至少复测1次,其他正线每10年至少复测1次。
1.2.2 站专线平面及纵断面周期:每10年至少复测1次。其中,驼峰及调车场线路溜放纵断面每5年至少复测1次,安装减速顶线路纵断面每年复测1次。
1.2.3 对改建频繁、变化较大的线路或站场,以及有特殊需求时,应根据需要安排复测。
1.2.4 新建线路依据开通日期及线路允许速度(或运量)确定复测周期。
第三节 水准基点
1.3.1 水准基点应设置在易永久保存位置,日常应加强巡视和维护,发现丢失、破损、歪斜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1.3.2 水准基点应沿线路布设成附合路线或闭合环,每2km布设一个水准基点,点位距线路中线10~100m为宜。
1.3.3 水准基点标石采用预制桩或现浇桩,应埋设至冻结线0.3m以下。
1.3.4 水准基点按四等水准测量要求施测。水准路线一般30-50km与国家三、四等水准点联测,最长不应超过100km。
第四节 工作流程及标准
1.4.1 前期准备,工务部定期组织工务段编制复测任务规划,经审核后以工务部文件形式予以发布。
1.4.2 中期实施,工务段依据复测任务规划编制复测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工务段定期整理现场复测数据形成复测成果;工务部组织工电检测所及时抽查复核工务段上报的复测成果,合格的复测成果印刷存查,不合格的复测成果退回修改;工务部每年初以电报的形式发布上一年度复测成果(含印刷资料发放)。
1.4.3 后期应用,工务段依据公布的复测成果及时修改LKJ基础数据、线路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和有关维修数据,同步变更现场相关标志、标识。
1.4.4 复测任务规划编制。
1. 编制应参考现行总重,按照周期要求编制5年规划,跨段正线任务规划在各工务段任务规划基础上由工务部统筹安排,确保后期成果发布延续性。
2. 线路复测应先干线、后支线,里程应按照由小至大的顺序安排;站场复测应先重要、后一般,与正线周期一致的应结合正线复测同步开展。
3. 复测周期为10年的线路,任务规划为后5年的在《既有线复测任务规划》备注栏注明“接续”;当5年任务未按计划兑现,纳入下一个5年规划时,在《既有线复测任务规划》备注栏注明“补欠”;正常计划不需要备注。
4. 前一复测周期测量结束时间即为下一周期开始时间,查询不到最近一次复测周期的应尽快安排复测。
1.4.5 复测年度计划编制。
1. 根据5年复测任务规划,按月编制复测年度计划,已停用或临时封闭线路、车站不纳入年度计划。
2. 需纳入天窗的测量项目,应结合基建、更改、大维修天窗同步安排。
3. 复测计划应纳入工务段月度生产计划,统筹出行、防护、天窗等方面资源。
4. 编制站专线复测计划应充分考虑股道存车情况,天窗计划应明确提出“需腾空股道”。
1.4.6 复测数据成果转化。
1. 外业数据经整理、计算后形成线路平纵断面图和车站平面图等复测成果资料。
2. 复测成果资料经工务段、工电检测所核对确认后报工务部公布下发。
1.4.7 复测成果审核审批。
1. 工务段形成复测成果后,应由总工程师组织业务主管科、专业科进行内部审核。工务段审核签认后的复测成果应及时报工电检测所。
2. 工电检测所接到工务段上报的复测成果应及时开展抽查、复核。经工电检测所抽查复核后合格的复测成果应及时报工务部签批。
3. 工务部接到工电检测所上报的待签批的复测成果应及时办理并公布,工务部主管科、总工程师分别在成果上签批,并加盖审批章。
1.4.8 复测成果应用。
1. 按照公布的复测成果,工务段应及时组织技术数据核对,特别是因曲线半径变化导致的速度变化应作为核对重点。
2. 结合月度数据修改日,修改LKJ基础数据(设备中心里程、断链、速度、曲线、坡度等),及时修改线路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和配线图、综合图、曲线履历等有关维修数据。
3. 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应同步变更现场标志、标识; 涉及股道坡度超过2.5‰、6.0‰的应及时通知车务站段,并在钢轨上按要求做好标记。
第二章 技术管理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更新设备及软件程序,大力提高测量技术水平,确保测量数据精度和成果质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1既有铁路坐标系统应采用国家坐标系或工程独立坐标系,测区内长度投影变形值不宜大于25mm/km。高程系统宜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个别地段如无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水准点时,可引用其他高程,全线高程测量贯通后,应换算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困难时亦应换算为全线统一高程系统。
2.1.2 测量精度以中误差衡量,极限误差为中误差的两倍。
2.1.3 当国家控制点满足平面、高程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国家控制点作为平面、高程控制点。
2.1.4 既有铁路复测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如Cors测量技术、三维扫描测量方法),不断提高测量效率和质量。
2.1.5各种测量仪器、工具除按规定期限进行检定、做好日常保养、维护外,在测量工作开展前应进行全面的校核、校正,确保仪器状态良好。
2.1.6 既有线复测后,改变原有里程、长短链及相应标志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2.1.7 复测原始资料和成果资料要字迹清晰,数据准确,真实反映线路现状,做到图表一致。
2.1.8 各项测量记录、计算成果和图表要认真复核,签署完善,测量精度应符合本指南相关规定。
2.1.9 既有铁路线路复测工作可以利用原有各种测量成果和资料,但必须进行分析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2.1.10 各种测量原始记录(包括记录本、U盘、磁卡、移动硬盘、电脑记录)、计算成果和图表须分类存档,妥善保存。
2.1.11 既有铁路线路复测工作应不断地积累资料,复测结束后及时提出复测分析报告,供有关部门参考利用。
2.1.12 既有线复测成果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Ⅰ 线路地形平面图
Ⅱ 线路纵断面图
Ⅲ 车站地形平面图
Ⅳ 站线纵断图
Ⅴ专用线平、纵断面图
Ⅵ 复测表格
(1) 车站表
(2) 水准基点表
(3) 坡度表
(4) 曲线表
(5) 桥梁表
(6) 隧道表
(7) 涵渠水管表
(8) 平交道口表
(9) 立体交叉表(包括天桥、跨线桥、渡槽)
(10) 新旧里程对照表
(11) 断链表
(12) 线间距表
(13) 道岔表
2.1.13 封面、图例、图幅、比例、图签、说明均按本指南附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里程测量与中线测量
2.2.1 人员配置:一个作业组为4~6人。
2.2.2 既有线里程测量可以采用钢卷尺丈量、测距仪、全站仪测距、GPS测量方法进行。
丈量用的钢尺应经过检定或与检定过的钢尺比长,也可与检定合格的测距仪或全站仪测得的距离进行比长,尺长相对误差大于1/10000时应在测距时改正。用钢尺量距时尺长还应按表2.2.2加入温度改正值。
表2.2.2 尺长温度改正值(mm)
空气温度(0C)
+40
+30
+20
+10
0
-10
-20
-30
-40
50m钢尺改正值
-12
-6
0
+6
+12
+17
+23
+29
+35
30m钢尺改正值
-7
-4
0
+4
+7
+10
+14
+17
+21
注: 1.本表按钢卷尺检定时的气温归化为20℃计算;
⒉如用作距离改正值,则正负号与表中相反。
2.2.3 里程丈量的起点可根据线路复测范围从车站中心、岔首、岔尾、 桥梁中心、隧道进出口或其他永久性建筑物中心的既有里程引出,经核对后按原有里程方向连续丈量。
2.2.4支线、联络线、及企业专用线以接轨道岔的尖轨尖端为起点或按原定起点进行里程丈量。
2.2.5 用钢卷尺丈量线路里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线路起点向终点进行,需丈量两次,用第二次丈量结果复核第一测丈量结果,两次丈量较差不大于1/4000时,采用第一次丈量结果。超差时应更换各组人员重新丈量。
2. 双线并行地段里程可沿下行线丈量,直线地段用下行线里程向上行线投影,使两线里程取得一致;曲线地段应分别丈量,并在曲线终点外60-80m的直线上取投影断链;当曲线间夹直线较短时,可以几条曲线连续丈量,在最后一个曲线丈量终点的直线上取投影断链。
绕行地段应分别丈量,所产生的断链设在绕行终点60-80m以外百米标处。断链设置符合铁运〔2005〕229号《铁路线路里程断链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详见第六节。
3. 单线、复线下行里程应贯通丈量,不设断链。
4. 直线里程丈量可以沿线路中心或左股轨面进行,曲线范围内(包括曲线起终点外60~80m) 里程丈量应沿线路中心进行(用经过校核的方尺确定线路中心),同时设公里标、半公里标、百米标和加标。公里标和半公里标应写全里程,百米标和加标可不写公里数。
5. 丈量时所用拉力应与尺上标定、检定或比长时拉力保持一致。
2.2.6 采用全站仪或测距仪测量既有线里程时,应采用无两化改正的数据计算三维两点距离。相对闭合差不大于1/10000。当既有线坡度大于12‰时,应对坐标法计算的平距进行坡度改正,并用改正后的斜距推算连续里程。用GPS测量里程时应用坐标反算的长度来推算连续里程。
2.2.7 里程测量需记录的设备、调查内容及里程取位:
1. 除公里标、百米标外,直线每50m加标,曲线范围(包括直缓、缓直外60-80)内每20m加标。
2. 大中桥桥梁两端的胸墙、桥台、桥梁中心,20m以下小桥的桥头、桥中、桥尾,涵渠中心,取位至厘米。记录桥涵的孔径、样式、全长,涵洞填土高度,曲线桥梁要测量所有20m点的偏心值。
3. 隧道进出口, 取位至厘米。记录隧道名称、边墙类型,曲线隧道要测量所有20m点左右限界(以点对点方式)及净高。
4. 道口头尾,取位至分米。记明铺砌材料、看守情况及看守房位置、与线路交叉角度、跨越股道数目。
5. 既有公里标、半公里标、坡度标、曲线标,取位至分米。既有水准点,取位至分米。记明标石种类及编号、左右位置。
6. 车站、线路所、旅客乘降所中心,取位至分米。记录站房位置。进出站、区间信号机及类型,取位至分米。
7. 线路经过的所有道岔岔首、岔尖、岔尾, 取位至厘米。记录道岔编号、开向、轨枕类型。
8. 立体交叉起终点,取位至分米。记录净高、宽度,建筑名称、样式及交叉角度。
9. 检查坑、轨道衡、天桥、地道中心或起终点,取位至厘米。
10. 渡槽、跨越铁路的电力线、通讯线、地下管道等中心,新型轨下基础、站台、路基防护、支挡工程等起、终点和中间变化点,取位至分米。
11. 地形变化处,路堤和路堑边坡的最高和最低处,路堤路堑交界处,路基宽度变化处,路基病害地段,取位至米。
12. 集团公司分界标、工务段分界标,取位至厘米。
2.2.8 在测量现场应将公里标、百米标、50m标、及桥梁、涵渠、隧道、道口、立体交叉等加标用白油漆标记在左股钢轨外侧腹部,曲线20m标写在外轨内侧腹部,用加号的竖线表示里程位置,字体大小不小于5cm,字头朝上。
2.2.9 双线并行地段两线间距离测量,以下行线的里程及法线方向为准,直线地段每200m测量一处,曲线地段每100m 测量一处,取位至厘米
2.2.10 中线测量可采用导线、外移桩作为控制点进行测量、也可用Cors测量方法进行,可沿既有线中心或一股钢轨中心进行,并与高等级控制点或国家点联测,精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2.2.11 行车速度为160km/h及以下线路,长直线地段产生的允许小偏角为12′,大于12′时按曲线进行测量,圆曲线最小长度应满足现行设计规范要求。
第三节 曲线测量
2.3.1 人员配置:一个作业组为1~3人。
2.3.2 既有线曲线复测可采用偏角法(经纬仪)、坐标法(全站仪、GPS)测量。曲线测量的起终点应设在既有直缓和缓直点以外60-80m处。
2.3.3 采用偏角法测量曲线时,置镜点间距不宜大于300m。分转向角应测量一测回。每20m加标的偏角均应正倒镜各测一次,两次较差在30〞以内时取平均值。
2.3.4 曲线上的桥梁、隧道或道口等建筑物应设控制点予以实测。
2.3.5 曲线整正计算时,在保证控制点拨量满足要求前提下,曲线拨道量应“挑”、“压”接近,各点平均拨量最小为宜。
2.3.6 曲线整正计算其他注意事项:
1. 不得使建筑物或设备侵入建筑限界。
2. 线间距满足规范规定。
3. 线路中心与桥梁中心线偏差:无砟桥不大于50mm;有砟桥不大于70mm。线路速度大于120km/h时,两者均不得大于50mm。
4. 选择设计半径时,应尽量采用100m或10m的整倍数,半径小且转角大的曲线,其半径可采用1m或0.1m整倍数。
5. 为满足限界要求和减少拨动量而需要减小原曲线半径或缓长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半径减小后不得小于该区段规定的最小半径;
(2)计算速度不得小于该区段规定速度。
(3)混凝土轨枕(非小半径枕)地段半径不小于300m。
第四节 高程测量
2.4.1 人员配置:一个作业组为2~5人。
2.4.2 既有线高程测量包括正线水准测量和站线水准测量。既有线水准测量一般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复测前应收集沿线附近国家或地方高等级水准点资料,包括控制点点之记、高程系统说明、高程数据以及既有线历年水准测量成果。
2.4.3 既有线水准测量应与高等级水准点联测,形成附合路线,附合路线长度不宜大于30km,按五等水准测量要求执行,可只测单程,其高程闭合差不应大于±30,K为水准路线长度,单位km。
2.4.4 既有线复测利用原有水准基点时,当既有水准基点高程闭合差符合相关等级水准测量精度要求时,应采用原有高程;精度超过限差并确认既有水准基点高程有误时,可改变原有水准基点高程。
2.4.5 原有水准点的编号不宜变动,当原有水准点遗失、损坏或水准点间的距离大于2km时,应按规定标准增补水准点。大桥两端、长隧道两端、车站两端无水准点时应增设水准点。
2.4.6 既有线水准测量应测出里程丈量时现场标记的百米标、50m标以及桥梁、隧道、明渠、道口等加标处的轨面高程,小半径曲线及坡度大于12‰地段适当增加高程测点,并测出百米处路肩高程。
2.4.7 直线地段测量左股轨面标高,曲线测量下股轨面标高,双线铁路按上下行分别进行。轨面高程应测量两次,较差在10mm以内时以第一次高程为准,其高程闭合差不大于± ,并按转点个数平差后计算中桩及加桩高程;转点高程取位至毫米,轨面高程取位至厘米。既有轨面高程检测限差不应大于20mm。曲线地段应测量超高。
2.4.8 线路纵断面图成图要求:应按里程排列方向始点居左,终点居右。比例尺、图幅、封面、图签等详见附录。
2.4.9 既有线路复测纵断面应反映线路实际状况,同时又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普速铁路线路修理规则》要求,允许速度160km/h的线路最小坡段长度不应小于400m,且最小坡段不宜连续使用两个以上;其他线路坡段长度不应小于该区段到发线有效长度一半,个别困难地段也不应小于200m。困难地段允许设置每段坡长不短于25m的连续短坡,其连续短坡总长不应短于200m。并且相邻两坡道的变坡率不应大于1‰。
最大坡度值不应大于该线路的限制坡度(动能闯坡、加力牵引地段除外)。
2.4.10 在保证各项技术条件要求的前提下,设计起道量连续三点(百米点)不应大于100mm;落道量连续两点不应大于50mm。
2.4.11 相邻坡段的连接,应按原线路标准设计为圆曲线型或抛物线形竖曲线:
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的线路,采用抛物线形竖曲线时,若相邻坡段的坡度代数差大于2‰ ,应设置竖曲线。20m范围内竖曲线的变坡率,凸型不应大于1‰,凹型不应大于0.5‰。采用圆曲线形竖曲线时,若相邻坡段的坡度代数差大于3‰ ,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半径不小于10000m,困难地段不得小于5000m。
竖曲线不得与竖曲线及缓和曲线重叠,不得侵入道岔和无碴桥。变坡点距上述地段的距离不小于T=△i R/2000(m)(T为竖曲线切线长度,△i为相邻坡道坡度的代数差,R为竖曲线半径)。
纵断拉坡时,原则上不得产生断高;发生断高时不得大于4mm,且在50km范围内不超过2处。
2.4.12 坡率应采用一位小数,困难时允许采用两位小数。
2.4.13 站线高程测量应从正线水准点引入高程,使全部站线与正线采用统一的高程基准。
2.4.14 站线高程测量前应丈量每股道里程,并设加标,站内正线与区间线路里程应连续。
2.4.15 站内除正线外的其他线路,应确认其起终点在相应正线上的投影里程。
2.4.16 站线里程测量的方法、精度应符合第二节要求,里程测量间距不应大于50m,还应在驼峰平台及加速坡(2-5m设加标) 、压钩坡(10m设加标) 、中间坡、联络线、其他坡度较大地段(股道起终点到出发信号机)或线路较短(安全线等)时宜5-20m设加标,里程测量应记录以下内容:
1. 站内主要建筑物和设备,如信号机、绝缘、警冲标、站台、雨棚、仓库、天桥、地道、检查坑、轨道衡、油鹤、机车库及其他与行车有关的建筑物在本线的里程位置。
2. 道岔应丈量其所在股道的岔首、岔尖、岔尾里程位置并计算全长。并在现场确认其编号、开向及辙叉号码。
2.4.17 站线高程测量除测出各股道里程丈量时设置的50m、20m及各加标点高程外,还应测量所有经由道岔的岔首、岔尾高程。
2.4.18 站线高程测量应起闭于正线水准点,经平差后计算站线各测点高程。
2.4.19 每条站线应形成站线纵断图,图中包括:起终点设备及里程、信号机及警冲标位置、股道坡度、轨面高程、变坡点、起落道量、经由道岔等设备、全长、有效长。
第五节 地形测量
2.5.1 既有线路平面图的测绘方式可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或其他适宜方式进行。
2.5.2 线路平面图的成图比例一般为:区间1:2000,站场1:1000。
2.5.3 线路平面图的测绘范围:线路两侧不小于100m,大桥两端适当加宽,测量精度按相关要求执行。
2.5.4 地形等级按表2.5.4划分。
表2.5.4 地形等级表
地形等级
Ⅰ(平坦地)
Ⅱ(丘陵地)
Ⅲ(山地)
Ⅳ (高山地)
地面坡度(0)
<3
3-10
10-25
25以上
地面高差(m)
<25
25-150
150-350
350以上
注:表内数据指一个测段内大部分测图范围内的坡度或高差,坡度与高差矛盾时以坡度为准。
2.5.5 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应符合表2.5.5规定。
表2.5.5 地形图基本等高距
地形图比例尺
1:500
1:1000
1:2000
1:5000
1:10000
基本等高距(m)
0.5;1
1;2
1;2
2;5;10
5;10
注:同测区同比例尺地形图宜采用同一种基本等高距。
2.5.6 地物点在图上点位中误差应不大于表2.5.6的规定。
表2.5.6 点位中误差
地形图比例尺
点位中误差(mm)
1:500,1:1000
1.6
1:2000
Ⅰ、Ⅱ级地形:1.0;Ⅲ、Ⅳ级地形:1.2;困难时:1.6
1:5000,1:10000
Ⅰ、Ⅱ级地形:0.5;Ⅲ、Ⅳ级地形:0.8;困难时:1.2
2.5.7 高程注记点、等高线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表2.5.7的规定。
表2.5.7高程注记点和等高线的高程中误差
地形等级
Ⅰ
Ⅱ
Ⅲ
Ⅳ
类型
比例尺
高程注记点(m)
等高线(m)
高程注记点(m)
等高线(m)
高程注记点(m)
等高线(m)
高程注记点(m)
等高线(m)
1:500
0.20
0.25
0.40
0.50
0.60
0.75
0.80
1.00
1:1000
0.40
0.50
0.60
0.75
0.80
1.00
1.20
1.50
1:2000
0.60
0.75
0.96
1.20
1.60
2.00
2.00
2.50
1:5000
0.90
1.00
1.20
1.50
2.00
2.50
3.00
3.50
1:10000
1.20
1.50
2.00
2.50
3.20
4.00
4.80
6.00
注:隐蔽和困难地区可按上表放宽到1.5倍。
2.5.8 原有线路地形图经核对可以利用可不重测,范围不足以及地物、地貌发生变化的部分应予补测、重测。
2.5.9 补测、重测地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形图图例符号应符合现行标准《铁路工程制图标准》、《铁路工程制图图形符号标准》的规定。标准中没有的地物、地貌可自行补充并在图例中说明。
2. 地形点的分布及密度,应能反映地形、地貌的真实情况,满足正确插入等高线的需要。图上点的间距:地面横坡大于1:3时,不宜大于15mm;1:3及以下时,不宜大于20mm。地形点的高程取位至分米。
2.5.10 全站仪数字化测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对中误差不得大于5mm。
(2) 数据采集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对后视点的高程和距离进行检核,距离较差在图上不得大于0.1mm,高程较差不得大于1/6基本等高距。检测结果超限时,本站已测碎部点必须全部重测。
(3) 仪器高和棱镜高量至厘米。棱镜偏离地物点5cm以上时,应加偏心改正。
(4) 当天或一阶段采集工作完成后,应对照草图检查所采集数据。发现矛盾应按实地情况修改草图或修改数据记录中的代码或编号,禁止修改观测数据,作废数据必须删除。
2. 数据处理和图形编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业数据经计算机处理后,应生成控制点坐标文件、碎部点文件和图形文件。
(2) 图形文件中的数据应分层存放。
(3) 图形编辑应根据样图和草图,按照国家现行标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7929)和《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101)的规定确定修改和增删的内容,进行分层编辑。
(4) 数据文件格式可根据单位内部数字化测图选定或国家现行《大比例尺地形图机助制图规范》(GB14912)规定执行。
2.5.11 地形图平面和高程精度的检查和质量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物点在图上的点位中误差应符合表2.5.6的规定。
2. 检查点位中误差时按式2.5.11-1和2.5.11-2计算:
用高精度方法检查时:ms= (2.5.11-1)
用同精度方法检查时:ms=(2.5.11-2)
式中:ms—检测时点位中误差。
Δs—高精度检查点位与图上同名点位较差(mm)。
Δs1—同精度检查点位与图上同名点位较差(mm)。
n—同一地面横坡检查点数。
3. 等高线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2.5.7规定。检查高程中误差时按2.5.11-3和2.5.11-4计算。
用高精度方法检查时:mh= (2.5.11-3)
用同精度方法检查时:mh= (2.5.11-4)
式中:mh—检测时高程中误差。
Δh—高精度检查点高程与图上内插高程之差(m)。
Δh1—同精度检查点高程与图上内插高程之差(m)。
n—同一地面横坡检查点数。
2.5.12 成图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导线点、GPS点、三角点应标出位置并注明编号及高程,绘出纵横坐标的格网线及经纬距;
2. 线路中心线、公里标和百米标,地界标、绕行线的断链标志;
3. 每个导线边或直线的象限角;
4. 曲线要素和曲线起终点里程;
5. 区间岔首里程和岔线去向名称;
6. 水准点的位置、编号和高程;
7. 路基及排水沟、弃土堆;
8. 车站名称、站中心里程、车站等级、主要配线及正线最外方道岔岔首或岔尾里程;
9. 主要信号机及里程(预告、进站、出发、自动闭塞等);
10. 桥梁、隧道、涵渠中心里程、式样、孔跨和名称;
11. 道口位置、宽度及公路去向;
12. 池塘、沟渠、河流 (注明河名、流向及调节建筑物) 、水库虹吸管、提灌设备等;
13. 城镇、村庄及地名;
14. 电力、通信线路、管路的类别及横跨正线线路处距轨面的高度;
15. 等高线及个别地形点的高程;
16. 耕地类型、林带、湖海、沼泽、沙丘及植被符号;
17. 省、市、县界;集团公司、工务段管界;
18. 工厂、矿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符号和名称;
19. 各种房屋和其他固定建筑物;
20. 离线路较远的密集建筑物可只绘轮廓线。
第六节 专用线测量
2.6.1 专用线测量包括平面和高程测量,形成平面图和纵断图。
2.6.2 测量前应确认路产和非路产分界点。
2.6.3 专用线里程测量起点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接轨道岔的尖轨尖端、岔首或岔尾,一条专用线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时,里程应连续排列并注明产权分界位置及里程,丈量方法及精度按第二章第2节规定办理。
2.6.4 专用线可不设永久性水准基点。若线路较长,可利用桥台、涵洞帽石设置临时水准基点,其高程由正线水准点引入,按五等水准测量标准进行。
2.6.5 专用线平面测绘参照第二章第5节规定执行,测绘范围为:
纵向:起、终点外100m;
横向:线路两侧各5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