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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建贪污、受贿、行贿一案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犯贪污、受贿、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建利用担任沭阳华冲中学校长,建陵中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沭阳中专党委副书记、书记、校长等职务的便利以及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138万余元;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2万余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0万余元;为获得职务晋升等方面的照顾,先后3次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王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法院综合上述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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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沭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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