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居民理财潮起,投资者以基金为主体的投资行为越发频繁,有关基金产品“保收益”纠纷也不断涌现。谁该为投资损失担责?
近日,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公示了一起由湖南调解工作站经手的纠纷案例。投资者X某在券商营业部员工T某的推荐下购买了某公募基金产品。在购买前,T某承诺保证收益,结果却亏损50%左右。在中证湖南调解工作站的调解下,最终T某自掏腰包补偿了X某。
(资料图片)
券商员工承诺保证收益
在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等监管要求下,仍有人顶风作案。
据悉,投资者X某在F证券营业部员工T某的推荐下,通过移动App购买了某公募基金产品。X某表示,在其购买基金产品前,该证券营业部T某承诺保证收益,但目前该基金产品已亏损50%左右,并不符合投资者的收益预期。X某就此联系营业部沟通解决方案,但是营业部提出的解决方案X某并不认可。投资者X某认为,该证券营业部员工在展业期间未就购买该基金产品对投资者揭示相关风险,造成投资者损失不合理,于是向中证湖南调解工作站递交调解申请,要求该营业部赔偿损失。
X某认为,该证券公司员工T某未向其充分说明相关风险和产品特点,那么营业部应该与投资者共同承担损失。而营业部认为,购买产品是X某自愿行为,应自负盈亏,且移动终端App在投资者在购买该产品时对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及产品说明的阅读悉知及确认。
中证湖南调解工作站收到投资者X某的调解申请后,调解员考虑到涉案金额较大,且投资者需求尤为迫切,在征询F证券营业部同意调解意愿后立即启动调解程序,并建立三方在线调解群。X某综合考虑后明确其诉求为:由F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T某给予补偿来化解纠纷。经考虑,F证券营业部员工T某决定同意X某提出的诉求金额。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在资管新规落地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已成理财市场的常态。那么,理财遇亏损,卖者尽何责?买者负何责?这是众多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对于上述案例,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表示,证券经营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时,要客观如实告知客户相关产品信息,加强对客户风险提示,做好客户风险测评,绝不能向客户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有承诺收益的行为,确保客户知晓充足信息后做出自主决定,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构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第一道安全墙。
此外,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理财时,需学习投资相关知识,选择适宜的投资理财产品。通过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合同、协议、风险提示及询问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人员等方式详尽周全的了解产品信息。在明确产品信息后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力、投资期望等,谨慎理性地做出投资决定。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