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证券代码:688056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相关资料图)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一)对莱伯泰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3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6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 17
一、释义
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满足相应的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职的员工。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行为。
满足的获益条件。
期,必须为交易日。
励信息披露》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莱伯泰科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莱伯泰科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莱
伯泰科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
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
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
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
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莱伯泰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莱伯泰科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
激励对象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
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工人数 444 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 15.32%。包括:核心业务骨干人
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
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
定,可以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等。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
籍员工 。
获授限制性 占授予限 占本激励计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 划公告日股
(万股) 总数比例 本总额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 / / / /
二、核心业务骨干人员(共 68 人) 85.10 80.21% 1.27%
三、预留部分 21.00 19.79% 0.31%
合计 106.10 100.00% 1.5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二)激励方式、来源及数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
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6.1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723.64 万股的 1.58%。其中首次授予 85.10 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27%,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
总额的 80.21%;预留 21.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5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首次授予之日起 27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7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首次授予之日起 39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5%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9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首次授予之日起 51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5%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预留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5%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预留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5%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
样不得归属。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22.47 元,即满足授予
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2.4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
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40.92 元的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39.83 元的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44.93 元的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42.88 元的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
致,为每股 22.47 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
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
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
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
年度,以公司各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
体考核目标如下:
对应考 以 2022 年业绩为基数,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A)
归属期
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率不低于 15.00% 率不低于 12.00%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率不低于 30.00% 率不低于 24.00%
第三个归属期 2025
率不低于 45.00% 率不低于 36.0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00%
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
An≦A 率(A)
A 注:1、上述“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
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2)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公
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
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
为 S、A、B、C、D 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
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评价结果 S A B C D
归属比例 100% 80% 0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公司层面归属
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权益按作废失效
处理,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莱伯泰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
定的核查意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种类、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的
确定方法、授予条件、有效期、禁售期、归属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
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且莱伯泰科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莱伯泰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计划生效、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归属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莱伯泰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莱伯泰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十章之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莱伯泰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
则》所规定的: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2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莱伯泰科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莱伯泰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8 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
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
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
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莱伯泰科
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22.47 元,即满足授予
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2.4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
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40.92 元的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39.83 元的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44.93 元的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42.88 元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莱伯泰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6 条规定,
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提升公司的
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
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核查意见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该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各批次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该计划设置的归属条件中包含对任职期限的要求,激励对象
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首次授予
部分各批次对应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比例分别为占获授总股数的 30%、35%、
归属条件达到后,莱伯泰科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
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这样的归属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立了合理的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的捆
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莱伯泰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
条,以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5、10.7 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新巨丰本次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
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
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
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
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认为莱伯泰科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
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
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
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莱伯泰科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莱伯泰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
述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
润的重要保障。营业收入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
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
竞争力提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和成长性。
公司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环境、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管理层经
营决策等诸多因素,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考核目标,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
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莱伯泰科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
有全面性、综合性与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
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所确定的绩
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莱伯泰科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莱伯泰科发生不得实施
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
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
规则》第十章之第 10.7 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
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伯泰科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莱伯泰科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刘佳
联系电话:021-52583107
传真:021-52588686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
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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